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王舟
近日,资兴法院宣判了首例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自诉案件,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。
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,资兴法院于2016年11月作出民事判决,判令刘某支付孙某货款及利息共计206000元。判决生效后,刘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,孙某于2017年1月向资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资兴法院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、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,但刘某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,也未报告其财产情况。2020年4月,刘某从某房地产公司领取工程尾款5万余元后,仍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。
资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刘某领取工程款后予以转移,对资兴法院的判决、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。自诉人孙某控告被告人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罪名成立,予以支持。鉴于被告人刘某有坦白、当庭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,遂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。被告人刘某当庭认罪服判,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,改过自新,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。
本案中,被告人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,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,情节严重,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。孙某提起刑事自诉符合法律规定。资兴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,一方面维护了自诉人的合法权益,另一方面通过严惩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犯罪行为,展现了“打通司法最后一公里”的决心。下一步,资兴法院将继续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,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。
法官提醒: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、裁定是每一个被执行人的法律法定义务。如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、裁定,轻则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、罚款、司法拘留等,情节严重的,构成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罪。司法权威不容挑衅,请自觉履行判决、裁定确定的义务,以身试法者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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